机动车业务–车驾管业务办理流程

    文章目录

    一、机动车业务

    1.机动车注册登记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员同时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或暂住证明。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提交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遗失的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6、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提交机动车合格证原件;

    7、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提交进口凭证原件;

    8、属于警车的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

    9、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应提供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属于委托代理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小客车应提供市财政局相关证明;

    12、属于非国家免检车型还应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及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2.机动车转入登记: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委托函(加盖公章)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4.超过检验有效的,需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架号拓印膜;

    6.警车(含鲁O专段)需提供《山东省警车(含鲁O专段)登记申请审批表》;

    7.公安部门车辆需提供《山东省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列装登记批准表》;法、检、司、安等部门车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警车分配单;

    8.省直机动车辆需提供《山东省省级机关购买汽车批准单》;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

    3.机动车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申请人需按顺序办理:

    一、携带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委托函(加盖公章)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4.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发动机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属于变更车声颜色、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警车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及《山东省警车(含鲁O专段)登记申请审批表》;

    7.属于跟换机动车整车的,还应当提交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和相应的拓印膜(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更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号牌;

    9.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借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①机动车查验–②业务受理–需更换号牌的③确定机动车号牌④缴费⑤领取号牌

    ①机动车查验–②业务受理–不需更换号牌的③缴费④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

    三、办理地点:临沂市车管所、各县区车辆管理所

    4.机动车变更备案:

    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机动车所有人省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变更后所有人住所在管辖区域内的,申请人需:

    一、携带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委托函(加盖公章)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4.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号牌;

    5.相关事项的变更证明;

    6.警车(含鲁O专段)需提供《山东省警车(含鲁O专段)》登记申请审批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①业务办理:需要换号码的–确定机动车号牌–缴费–领取牌证 ②业务办理:不需要更换号牌的–缴费–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

    三、办理地点:临沂市车管所、各县区车辆管理所

    5.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携带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公安警车(含鲁O专段)需提供《山东省警车(含鲁O专段)登记申请审批表》;

    4.属于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需要民警监销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的还需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7.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8.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出境证明;

    9.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10.属于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销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还需提交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11.属于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时所需携带的材料同上。车辆所有人在报废地申请结束后,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回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1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委托函(加盖公章)及被委托人省份证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办理地点:临沂市车管所、各县区车辆管理所(无车辆办理注销,例如自然灾害等,在所属辖区内办理)

    6.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提交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3、属于未销售的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属于委托代理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地点:临沂市车管所

    7.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

    一、提交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未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

    4、属于委托代理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地点:临沂市车管所、各县区车辆管理所

    8.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一、提交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未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行驶证;

    4、标准车辆照片一张(机动车行驶证照片规格为:长度88mm+0.5mm,宽度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拍摄汽车照片时,应当从汽车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拍摩托车和挂车照片时,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机动车拍摄照片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重新制作行驶证、拍摄照片时,可以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影像应占照片的三分之二,机动车照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

    5、属于委托代理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地点:临沂市车管所

    9.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携带资料:

    1、《机动车牌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委托函(加盖公章)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价丢失的,提及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办理地点:临沂市车管所

    10补领、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一、提交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属于委托代理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地点:临沂市车管所

    11.机动车年检

    一、提交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税缴税或免税证明(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

    3、到外省年检的车辆,需要到临沂市各县区车管所开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省内不需要。

    二、办理地点:临沂市各机动车车辆检验中心

    三、年审周期:

    3.1、非营运微型或者是小型载客车(7座以下不含7座):

    6年以内的,每2年检验1次(不需到检测站检测,带交强险行驶证,直接到就近车管所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本上签章即可);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每次需到检测站检测);

    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每次需到检测站检测)

    3.2、7座以上含7座位小型非运营载客汽车、5座及以上面包车:

    6年内每二年检验1次(每次需到检测站检测);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每次需到检测站检测)

    3.3、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每次需到检测站检测)

    3.4、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每次需到检测站检测)

    四、特别提示:

    1.有违法未处理的机动车需先将违法处理完毕后签章;

    2.超期检验的车辆,需到检测站相应窗口开具处罚决定书到银行缴款完毕后签章;

    3.关于汽车免检条件:(对照车辆行驶证,免检车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3.1、使用性质:非营运;

    3.2、核定载人数:6人及以下;

    3.3、行驶证上注明的9种车型:微型轿车、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大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越野客车、小型专用客车、微型普通客车、微型越野客车。但货车、面包车不在免检范围。

    3.4、行驶证上记载的注册日期到至今小于六年。

    3.5、未发生过致人伤亡事故的。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需上线年检,但车主仍需携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含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行驶证,身份证明(车主或代办人的都可),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直接到各区县车管所申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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